1. | 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
2. | 负责部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HS编码:85 ICS编码:97.020;33. |
5. | 通报文件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 页数:125页 通报语言:中文 |
6. | 内容概述:本标准规定了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成由电网电源、电源设备、电池或远程馈电系统供电的,预定用来分别接收、产生、录制或重放音频、视频和有关信号的电子设备 |
7. | 目标和理由:保护人身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批准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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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