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制定除生物药以外的活性药物成分和药物稳定性研究标准,及做出其它安排。
为活性药物输入物(IFAs)及新的、通用的、类似的、动态的、特定的、简化通报的草药和放射性药物制定了稳定性研究标准。
本决议不适用于生物药品。
在巴西上市使用的药物和IFA的稳定性研究应当根据有关注册或注册后变更的规定,及本决议中规定的参数进行。
根据请求可以接受仍在进行中的长期稳定性研究,结果至少6个月,只要附带完成的加速稳定性研究。
即使长期稳定性研究已经完成,也应该提交完成的加速稳定性研究。
稳定性的协议、报告和原始数据应在主管当局要求时提供。
如果结果超出稳定性研究规范条件,则应立即通报ANVISA。
对于简化的药物通报,符合本决议第130条标准的研究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将被接受:
I-研究必须在本决议公布前完成,而相应ANVISA通报必须在本决议公布之日起180天内做出。
II-研究必须在本决议公布前开始,而相应ANVISA通报必须从研究开始起540天内做出;
本决议撤销:2005年7月29日决议RE No 1;
2012年8月9日决议RDC No. 45;
2001年1月2日决议RDC No. 08第5.6.3项和2007年4月11日标准指令IN No.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