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草案,继续批准活性物质嘧菌胺,依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的法规(EC) No 1107/2009及修订法规实施细则(EU) No 540/2011(及其附录)

来源:时间:2018-09-03

通报号:G/TBT/N/EU/597

通报名称: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草案,继续批准活性物质嘧菌胺,依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的法规(EC) No 1107/2009及修订法规实施细则(EU) No 540/2011(及其附录)

通报国家:欧盟

通报日期:2018-09-03 00:00:00

涉及专题:食品与农产品欧盟市场

通报原文: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EU/597
2018-09-03
18-5487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欧盟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嘧菌胺(杀虫剂活性物质)
HS编码:3808   ICS编码:65.100.10
5.
通报标题: 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草案,继续批准活性物质嘧菌胺,依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的法规(EC) No 1107/2009及修订法规实施细则(EU) No 540/2011(及其附录)

语言:英语 页数:4页+3页附录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草案规定依照法规(EC) No 1107/2009继续批准活性物质嘧菌胺。但是,必须包括某些条件和限制。特别是,只批准在温室中使用。 现有的含嘧菌胺授权植物保护产品将修改或从市场撤销。批准的限制是基于该物质在欧盟作为杀虫剂活性物质使用依照法规(EC) No 1107/2009做出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以前依照指令91/414/ EEC被批准。

本法规仅涉及该物质的上市,不影响杀虫剂最大残留(MRLs)。
7.
目标与理由:对于依照法规(EC) No 1107/2009(涉及植物保护产品上市)批准的活性物质,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法规第4条列出了必须遵守以便通过批准的标准(附录II详细说明)。 在该物质的评估和同业评审过程中,确定了一些未完成的关注问题和领域。这些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结论中做出详细说明。 特别是,消费者风险评估未能完成,考虑到确定初级作物和加工商品(温室番茄除外)风险评估的残留物定义的数据未完成。 此外,不能排除嘧菌胺的内分泌干扰潜力,需要进一步澄清。 最后,未能确定通过膳食接触嘧菌胺的野生哺乳动物的高长期风险。 为了避免野生哺乳动物接触嘧菌胺,有必要限制仅批准用于温室。 这些关注问题意味着嘧菌胺仅符合法规(EC)No 1107/2009规定的批准标准,如果批准仅限于在温室中使用。 现有授权必须撤销;欧盟成员国必须最迟在法规生效6个月内撤销包含嘧菌胺的现有植物保护产品。考虑到符合法规(EC) No 1107/2009第46条的宽限期,最迟生效后15 个月到期。  
8.
相关文件: 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107/2009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及撤销理事会指令79/117/EEC 和 91/414/EEC: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 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法规实施细则(EU) No 540/2011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107/2009关于批准的活性物质清单(OJ L 153, 11.6.2011, p. 1–186):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42928512004&uri=CELEX:32011R0540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17。对活性物质嘧菌胺杀虫剂风险评估的同业评审结论。https://www.efsa.europa.eu/en/efsajournal/pub/4852。
9.
拟批准日期:2019年1季度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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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英文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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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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