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密封容器中的饮料(No. 2)”

来源:时间:2018-11-30

通报号:G/TBT/N/THA/527

通报名称: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密封容器中的饮料(No. 2)”

通报国家:泰国

通报日期:2018-11-30 00:00:00

涉及专题:食品与农产品东盟市场

通报原文: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527
2018-11-30
18-7581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泰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密封容器中的饮料(ICS 67.160.20)。
HS编码:2202   ICS编码:67.160.20
5.
通报标题: 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密封容器中的饮料(No. 2)”

语言:泰语 页数:1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提出修订MOPH通报“密封容器中的饮料” 如下:

1.公共卫生部通报(No. 367) B.E. 2557:预包装食品标签,附录,58日,应当撤销并由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B.E:密封容器中的饮料(No. 2)代替。

2. 混有咖啡因的饮料应声明“每天不要饮用超过2(容器单位,如罐、瓶等),因为会导致心悸和失眠。儿童和孕妇不应该喝酒。患有潜在疾病的人和病人应该在喝酒前咨询医生”。文本应该以粗体红色显示,白色方框内部高度不小于2mm,边框与背景形成鲜明对比。

3. 混有咖啡因的饮料生产商或进口商应修改其产品标签以符合本通报。对于在本通报执行之前生产的带有标签的产品,可以在执行日期后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继续在市场上销售。

4.本通报在泰国皇家公报上公布之后生效。
7.
目标与理由:消费者保护。 
8.
相关文件: 公共卫生部通报(No. 356) B.E. 2556 (2013):密封容器中的饮料,6月26日。
9.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在泰国皇家公报上通报之后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通报英文表格

中文版:附件下载

英文版: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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