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鱼酱(No. 3)”

来源:时间:2018-11-30

通报号:G/TBT/N/THA/528

通报名称: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鱼酱(No. 3)”

通报国家:泰国

通报日期:2018-11-30 00:00:00

涉及专题:食品与农产品东盟市场

通报原文: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528
2018-11-30
18-7582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泰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鱼酱( HS 2103 . 90 . 30,ICS 67.040 )。
HS编码:2103.9030   ICS编码:67.040
5.
通报标题: 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鱼酱(No. 3)”

语言:英语 页数:1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提出修订MOPH通报“鱼酱” 如下:

1.      公共卫生部通报(No. 203) B.E. 2543 (2000) “鱼酱”第10(3)条,2000919日,应当撤销并由以下声明代替:

3)如果鱼酱含有食用盐作为成分,并且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碘或含有碘盐作为成分,应声明如下:

     3.1)如果鱼酱含有食用盐作为成分,并且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碘,应在显著位置显示“碘……mg / l”或“使用碘作为成分”或“添加碘”。

  3.2)如果鱼酱含有碘盐作为成分,则应显示以下文字之一:

i.主要成分中应显示“碘强化食用盐……%”或“碘强化盐……%”或“碘盐……%”;

ii.“使用碘强化食用盐”或“使用碘强化盐”或“使用碘盐”或“与碘强化食用盐混合”或“与碘强化盐混合”或“与碘盐混合”的文字应显示在显著位置。

生产商或进口商可以在声明中指明盐的类型,如“海盐”或“岩盐”。

2.本通报在泰国皇家公报上公布之后生效。
7.
目标与理由:消费者保护。 
8.
相关文件: 公共卫生部通报(No. 203) B.E. 2543 (2000) “鱼酱”,2000年9月19日。
9.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在泰国皇家公报上通报之后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通报英文表格

中文版:附件下载

英文版: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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