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重要新闻
由2017年5月2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对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产品的备案人须按规定通过指定信息系统提交备案申请及提供相关产品资讯,并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有关详情,请浏览以下网页: 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的公告 (2016年第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