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

来源: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时间:2018-07-29

  2018年7月18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018/1013号实施规例,对某些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
根据新实施的第2018/1013号规例,欧盟从2018年7月19日起对23类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包括热轧和冷轧板材和带材、金属涂层板材、寛厚钢板,以及多种线材和管材。临时保障措施生效期为200个历日,即到2019年2月3日为止。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按产品类别设定关税配额制的方式,超过配额将征收25%的额外关税。关税配额基于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年度进口水平的平均值,按先到先得的原则分配。
在目前阶段,配额属全球性,即适用的产品不论其产地来源,也不是按个别出口国分配。某一产品类别的关税配额用尽后,将征收25%的额外关税。额外关税按进口产品的海关估价征收。
临时保障措施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过,按照世贸组织和欧盟法例,上述新规例把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排除在临时保障措施的范围之外,条件是这些进口不得超过该产品类别进口量的3%,而且来自所有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合计不超过该产品类别进口量的9%。
第2018/1013号规例附件四列出欧委会认定为属发展中经济体的121个国家/地区清单,其中包括中国内地、香港、巴西、马来西亚、土耳其和越南等。附件四还注明,在23类钢铁产品中,各产品类别适用临时保障措施的发展中经济体,这些产品类别以「X」记号标明。例如,中国内地虽然被确认为发展中国家,但在23个产品类别中有13类适用临时保障措施。就香港而言,临时保障措施不适用于任何产品类别,换言之,欧盟对从香港进口的原产货品不实施关税配额或加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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