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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鼓励标准化组织工作的原则之一——考量标准化工作中参与方、标准效用等,鼓励深圳标准化工作国际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7

  1. 厘清标准的参与方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

  在国际标准中,产业界、各国政府、各国标准化组织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居于其工作的核心地位。其中,业界是标准的发起者和最终采纳者。各类标准化组织为产业界的标准化合作提供了平台,而各国政府的标准化政策决定了市场机制和委员会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程度,消费者和NGO则对标准化的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此外,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对产品标准有着不同的需求,包括政府、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消费者、NGO等对标准都有着不同的需求。标准的形成过程可视为是一种公共决策机制,一般认为,产品标准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标准的形成过程往往会带来巨大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效率损失。因此,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参与到标准化工作中进行组织和协调是必要的;但是从另一方面而言,由于制修订标准所需要的经济信息分散于业界,因此,政府很难做出反映社会整体偏好结构的决策,即单纯的政府决定也可能造成“政府失灵”的现状。因此,从社会的角度看,一个高质量的标准应尽可能地考虑到社会各方的诉求。一般认为,参与标准化进程的利益相关方(通常情况下,包括公共当局、经济相关方、社会相关方)越多,制定标准的质量也越高,市场采纳度也相应就越高。换而言之,在标准化工作中,参与方有哪些及其是否全面应成为标准化工作的考量指标之一。

  2. 标准化工作中,应有规范化的标准的制修订流程

  主要的标准化组织对于标准的制修订都有一套严格而规范的流程,同时标准的出台也有相关的原则。从WTO针对标准领域规定的一致、透明、公开、协商一致、自愿使用、不受特殊利益控制和高效等原则。如欧盟的CEN、CENELEC和ETSI在制修订欧洲标准的时候应遵循公开开放、透明度、协商一致、相关性和连贯性、各成员国赞成这几大原则。

  因此,针对标准化组织开展的标准化的制修订的工作的鼓励政策的制定时,应考虑该标准化组织的工作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出台的流程及规范。

  3. 厘清制修订标准所产生的效益

  其一,标准的产生是基于产业规范产品的需求,评判其是否有用,还是要依靠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决定。

  其二,由于在国际竞争环境中,并不存在一个超然的标准化组织,各国是否采纳标准组织所颁布的标准完全取决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因此在这种大的经济环境下,决定一种标准是否构成全球性的标准并不取决于其由哪个标准组织制修订或颁布,而在于有多少国家采纳及这种标准在国际市场中占有的市场份额。

  因此在标准化工作的资助的考量中,应将标准化组织所产生的成果是否有效地结合了产业现状和利用了科技现状,是否具有激励和相容性,是否进行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其被引用和采纳的程度作为考量指标之一。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在针对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制修订的资助时应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以鼓励标准的制修订为例,需要关注几个问题:标准的制修订的原则是什么?标准的制修订流程是否合理?各方的参与度如何?标准的影响力如何?协调情况如何?(被其他标准组织/经济体,特别是国际/国家层面的标准化组织采用的情况如何?)标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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