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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投资壁垒

撰稿:lzk更新日期:2020-10-21

根据《1985年投资加拿大法案》、《广播法》、《电信法》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政策,加拿大限制在能源与采矿业、银行业、渔业、出版、电信、交通、电影、音乐、广播以及有线电视和房地产部门新设立或扩大外国投资,而且要求外资对加拿大有“净利益”。

2007年12月7日生效的《国有企业投资加拿大指南—净利益评估》,涉及对国有企业投资的审查和监督。该指南强调,政府在评判海外国有企业并购加拿大公司时,重点考虑其收购是否对加产生“净利益”,而且在对国有企业在加投资审查时更多考虑加拿大的国家安全。该指南规定加政府在审查外国国有企业在加的投资和并购活动时,将重点审查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商业特征,以及并购完成后该企业能否继续在商业基础上运行,具体包括加拿大公民参与公司在国内及海外业务的程度,在进行中的技术创新和研发项目是否仍然得到支持,为保持加国企业竞争力提供的资本开支等。此外,加拿大人是否被任命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被任命担任公司高层管理职务,以及被收购公司或收购方的海外企业是否在加国上市等也是考虑因素。该指南还表示,外国国有企业的投资通过审查后,加工业部将依照《1985年投资加拿大法案》实施恰当的监督。

该投资指南显示加政府有意加紧对外国国有企业收购加拿大公司的监察,中国国有企业对加拿大投资时应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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