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气用品安全法》,日本进口商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交易通报;
② 对特定产品,由合格评定机构(CAB)进行符合性检测,并从该机构获得合格证书;
③ 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④ 对生产过程进行检查,获得完整的产品和维护记录;
⑤ 标志要求:进口商、合格评定机构名称、以及其他法律要求的相关信息。
对于日本境外制造商,由于无法进行②和③所指的生产过程检查,日本境外制造商可以进行《实施规则》所指的生产工厂检查而获得合格证书,并将合格证书的副本发给日本进口商,以表明产品进行了检测并对工厂测试设备进行了确认。
《电气用品安全法》的实施流程图
I 特定产品(A类产品)
I-1 交易通报
当海外制造商向日本出口A类产品时,日本进口商应在交易开始的30天内,按电气用品的分类(Classification,详见《实施规则》附录1),向经济产业省(METI)提交交易通报。交易通报包含以下内容:
根据《实施规则》,电气用品有19大分类,如下表:
电气用品的分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1 | 橡胶绝缘电缆(在绝缘材料中使用橡胶的电缆、电线、发热电缆) |
2 | 塑料绝缘电缆(在绝缘材料中使用合成树脂或其他非橡胶材料的电缆、电线、发热电缆) |
3 | 金属导管 |
4 | 金属导管配件(与金属电线管道或软金属导管一起使用的配件或电缆配线箱) |
5 | 塑料导管(由合成树脂或其他材料(不包括金属)构成的电线管道或软导管) |
6 | 熔线片 |
7 | 封闭式熔断器(不包括熔线片和热熔断体的熔断器) |
8 | 热熔断体 |
10 | 配线设备 |
11 | 限流器 |
12 | 单相小功率变压器(单相小功率变压器、电压调节器或放电灯镇流器) |
13 | 小型交流电动机 |
14 | 加热器具 |
15 | 电动器具 |
16 | 灯具与光学器具 |
17 | 电子器具(包括《实施令》附录1第8项列出的产品) |
18 | 交流电器(包括《实施令》附录1第9项以及附录2第11项列出的产品) |
19 | 便携式发电机 |
“型式区分”举例
产品名称 | 电气用品的名称 | 因子 | 分类 |
电线、电缆(橡胶绝缘电线电缆) | 橡胶绝缘电电缆 | 导线材料 | (1) 铜 (2) 其他 |
导线厚度 | (1) 横截面积不大于8.0 mm2的绞合导线、或直径不大于3.2 mm的实心导线; (2) 横截面积大于8.0 mm2但小于32 mm2的绞合导线、或直径超过3.2 mm的实心导线; (3) 横截面积超过32 mm2的绞合导线。 | ||
绝缘材料 | (1) 天然橡胶; (2) 丁基橡胶; (3) 氯丁橡胶; (4) 乙丙橡胶; (5) 氯磺化聚乙烯橡胶; (6) 硅橡胶(不包括那些机械加强的); (7) 硅橡胶(限于那些机械加强的); (8) 其他。 | ||
芯 | (1) 单芯; (2) 两个以上的芯。 | ||
主要应用 | (1) 对于固定配线; (2) 其他。 |
I-2 符合性检测
根据与METI对于进口A类产品规定通报指出的“型式区分”相一致的方法,通报进口商应在《实施规则》规定的证书有效期内,保留合格证书或其副本。这与以前的型式批准极为类似。然而,对制造商或其他检测设施进行确认是新加的要求:
通报进口商应由METI授权的国内合格评定机构或METI批准的海外合格评定机构进行符合性评定,并在检测后获得合格证书。
海外制造商应由合格评定机构进行符合性评定,并在证书的有效期内保留证书的副本,而通报进口商应保留证书的原件。副本的有效期从证书的签发之日起。
I-3 满足技术要求的义务
当通报进口商进口已签发合格证书的A类产品时,该A类产品应符合METI省令规定的技术要求。
I-4 强制性检测/检验
通报进口商应检验进口的A类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起草检测检验记录并保留该记录。此外,如果上述电器的检测检验不是由通报进口商进行,而是委托给海外制造商,则通报进口商应确认进行了检测、获得检测记录并符合技术要求。以下是测试的项目:
(1) 在生产过程中的测试
生产过程中测试应根据A类产品的制造方法,通过被认为适合使得A类产品符合技术要求的方式,在结构、材料和性能方面进行常规测试。(注:购买时检验可能会替代材料和零部件的测试,只要这种检验公认为等同于或优于适用的测试。)
(2) 对于成品的测试
对于成品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测试:对于熔断器,应对每个产品进行外观测试;对于下表左栏列出的A类产品,应对每个产品进行外观、绝缘强度、功能、以及表中右栏列出的项目进行测试;对于其他A类产品,也应通过技术要求规定的方法或其他等同或更好的方法,对每个产品进行外观、绝缘强度和功能的测试。
特定电气用品的测试项目
特定电气用品 | 测试项目 | |
配线电路断路器 | 过流跳脱特性 | |
接地漏电电路断路器 | 有着高速运行时间 | 过流跳脱特性和接地漏电跳脱特性 |
其他 | 过流跳脱特性 | |
安培计量制限流器 | 运行特性 | |
电气用品分类表中第6~10项配有作为热断流器的自动开关的机器和器具 | 作为热断流器的自动开关的运行特性 |
对于过载电流断路器的测试应按照技术要求附录4规定的检测方法、或其他等同于或优于规定方法的方法进行。对于接地保护自动断路器特性的检测也应按照附录4规定的检测方法、或其他等同于或优于规定方法的方法进行。
(3) 测试样品的检验
从材料、零件、半成品或成品随机抽取样品的检测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当主要材料、零件、生产方法发生变更时,或当认为有必要使材料、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符合技术要求时,技术要求所规定的测试项目应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或其他等同或更好的方法对其进行测试。(注:购买时检验可能会替代材料和零部件的测试,只要这种检验公认为等同于或优于适用的测试。)
另外,对于《实施规则》附录2的电气用品的每个产品,应按照技术要求规定的检测方法或其他等同或更优的方法进行测试。例如:金属导管及其配件、电缆配线箱、熔断器、白炽灯、荧光灯和装饰灯串应对外观进行测试;传送带和理发椅应对外观和绝缘强度进行测试;附录2的其他电气用品应对外观、绝缘强度和载流量进行测试。
I-5 标志
为了销售电器设备,通报进口商除了需履行上述符合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检测的义务外,还需在A类产品上加贴规定的标志。尽管在许多情况下,实际是由海外制造商根据通报进口商的要求加贴标志,无条件加贴这些标志仍是进口商的法定义务。 |
II 非特定产品(B类产品)
II-1 交易通报
对于B类产品,日本进口商有责任通报经济产业省(METI)与I-1相同的每个产品分类的规定事项。
II-2 符合技术要求的义务
如同I-3,B类产品应符合技术要求。
II-3 强制性检测/检验
如同I-4,通报进口商应对B类产品进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对于产品成品规定进行以下检验项目:
II-4 标志
通报进口商对于标志的义务同I-5所述。B类产品加贴的圆形标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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