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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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流程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08-09-17

    根据《电气用品安全法》,日本进口商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交易通报;
    ② 对特定产品,由合格评定机构(CAB)进行符合性检测,并从该机构获得合格证书;
    ③ 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④ 对生产过程进行检查,获得完整的产品和维护记录;
    ⑤ 标志要求:进口商、合格评定机构名称、以及其他法律要求的相关信息。
    对于日本境外制造商,由于无法进行②和③所指的生产过程检查,日本境外制造商可以进行《实施规则》所指的生产工厂检查而获得合格证书,并将合格证书的副本发给日本进口商,以表明产品进行了检测并对工厂测试设备进行了确认。 

《电气用品安全法》的实施流程图 

 

I 特定产品(A类产品)

I-1 交易通报
    当海外制造商向日本出口A类产品时,日本进口商应在交易开始的30天内,按电气用品的分类(Classification,详见《实施规则》附录1),向经济产业省(METI)提交交易通报。交易通报包含以下内容:

  • 名称(商标)以及(法人)代理的地址和名称;
  • 电气用品的“型式区分”(Type classification,详见《实施规则》附录2);
  • 上述电器制造商的名称(商标)和地址

    根据《实施规则》,电气用品有19大分类,如下表:

电气用品的分类

序号
产品名称
1
橡胶绝缘电缆(在绝缘材料中使用橡胶的电缆、电线、发热电缆)
2
塑料绝缘电缆(在绝缘材料中使用合成树脂或其他非橡胶材料的电缆、电线、发热电缆)
3
金属导管
4
金属导管配件(与金属电线管道或软金属导管一起使用的配件或电缆配线箱)
5
塑料导管(由合成树脂或其他材料(不包括金属)构成的电线管道或软导管)
6
熔线片
7
封闭式熔断器(不包括熔线片和热熔断体的熔断器)
8
热熔断体
10
配线设备
11
限流器
12
单相小功率变压器(单相小功率变压器、电压调节器或放电灯镇流器)
13
小型交流电动机
14
加热器具
15
电动器具
16
灯具与光学器具
17
电子器具(包括《实施令》附录18项列出的产品)
18
交流电器(包括《实施令》附录19项以及附录211项列出的产品)
19
便携式发电机

“型式区分”举例

产品名称
电气用品的名称
因子
分类
电线、电缆(橡胶绝缘电线电缆)
橡胶绝缘电电缆
导线材料
(1)
(2) 其他
导线厚度
(1) 横截面积不大于8.0 mm2的绞合导线、或直径不大于3.2 mm的实心导线;
(2) 横截面积大于8.0 mm2但小于32 mm2的绞合导线、或直径超过3.2 mm的实心导线;
(3) 横截面积超过32 mm2的绞合导线。
绝缘材料
(1) 天然橡胶;
(2) 丁基橡胶;
(3) 氯丁橡胶;
(4) 乙丙橡胶;
(5) 氯磺化聚乙烯橡胶;
(6) 硅橡胶(不包括那些机械加强的);
(7) 硅橡胶(限于那些机械加强的);
(8) 其他。
(1) 单芯;
(2) 两个以上的芯。
主要应用
(1) 对于固定配线;
(2) 其他。
 

I-2 符合性检测
    根据与METI对于进口A类产品规定通报指出的“型式区分”相一致的方法,通报进口商应在《实施规则》规定的证书有效期内,保留合格证书或其副本。这与以前的型式批准极为类似。然而,对制造商或其他检测设施进行确认是新加的要求:
 通报进口商应由METI授权的国内合格评定机构或METI批准的海外合格评定机构进行符合性评定,并在检测后获得合格证书。
 海外制造商应由合格评定机构进行符合性评定,并在证书的有效期内保留证书的副本,而通报进口商应保留证书的原件。副本的有效期从证书的签发之日起。
I-3 满足技术要求的义务
    当通报进口商进口已签发合格证书的A类产品时,该A类产品应符合METI省令规定的技术要求。
I-4 强制性检测/检验
    通报进口商应检验进口的A类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起草检测检验记录并保留该记录。此外,如果上述电器的检测检验不是由通报进口商进行,而是委托给海外制造商,则通报进口商应确认进行了检测、获得检测记录并符合技术要求。以下是测试的项目:
    (1) 在生产过程中的测试
    生产过程中测试应根据A类产品的制造方法,通过被认为适合使得A类产品符合技术要求的方式,在结构、材料和性能方面进行常规测试。(注:购买时检验可能会替代材料和零部件的测试,只要这种检验公认为等同于或优于适用的测试。) 
    (2) 对于成品的测试
    对于成品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测试:对于熔断器,应对每个产品进行外观测试;对于下表左栏列出的A类产品,应对每个产品进行外观、绝缘强度、功能、以及表中右栏列出的项目进行测试;对于其他A类产品,也应通过技术要求规定的方法或其他等同或更好的方法,对每个产品进行外观、绝缘强度和功能的测试。

特定电气用品的测试项目

特定电气用品
测试项目
配线电路断路器
过流跳脱特性
接地漏电电路断路器
有着高速运行时间
过流跳脱特性和接地漏电跳脱特性
其他
过流跳脱特性
安培计量制限流器
运行特性
电气用品分类表中第610项配有作为热断流器的自动开关的机器和器具
作为热断流器的自动开关的运行特性

    对于过载电流断路器的测试应按照技术要求附录4规定的检测方法、或其他等同于或优于规定方法的方法进行。对于接地保护自动断路器特性的检测也应按照附录4规定的检测方法、或其他等同于或优于规定方法的方法进行。
    (3) 测试样品的检验
    从材料、零件、半成品或成品随机抽取样品的检测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当主要材料、零件、生产方法发生变更时,或当认为有必要使材料、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符合技术要求时,技术要求所规定的测试项目应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或其他等同或更好的方法对其进行测试。(注:购买时检验可能会替代材料和零部件的测试,只要这种检验公认为等同于或优于适用的测试。)

    另外,对于《实施规则》附录2的电气用品的每个产品,应按照技术要求规定的检测方法或其他等同或更优的方法进行测试。例如:金属导管及其配件、电缆配线箱、熔断器、白炽灯、荧光灯和装饰灯串应对外观进行测试;传送带和理发椅应对外观和绝缘强度进行测试;附录2的其他电气用品应对外观、绝缘强度和载流量进行测试。
I-5 标志

    为了销售电器设备,通报进口商除了需履行上述符合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检测的义务外,还需在A类产品上加贴规定的标志。尽管在许多情况下,实际是由海外制造商根据通报进口商的要求加贴标志,无条件加贴这些标志仍是进口商的法定义务。

 

II 非特定产品(B类产品)

II-1 交易通报
    对于B类产品,日本进口商有责任通报经济产业省(METI)与I-1相同的每个产品分类的规定事项。
II-2 符合技术要求的义务
    如同I-3,B类产品应符合技术要求。
II-3 强制性检测/检验
    如同I-4,通报进口商应对B类产品进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对于产品成品规定进行以下检验项目:

  • 金属管及其零配件、电缆心线转换盒、熔断器、白炽灯、荧光灯、装饰灯固定装置应进行外观测试;
  • 传送带和理发椅应对外观和绝缘强度进行测试;
  • 所有其他在《实施令》附录2提到的电气用品,应对每个产品按照技术要求规定的检测方法或等同或更好的方法,进行外观、绝缘强度和功能的测试。

II-4 标志
    通报进口商对于标志的义务同I-5所述。B类产品加贴的圆形标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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