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9日,佛蒙特州通过了第79号法案(Act 79)。该法案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禁止电子废弃物的废弃,并且从2011年7月1日起为消费者、慈善机构,学校社区和小型商业的某些电子废物免费提供便利的收集。回收计划分为标准计划和个人计划两种。
佛蒙特州推行电子废弃物回收计划有如下原因:
1. 产品范围
回收计划涵盖的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电视机、以及含有阴极射线管(CRT)的设备。
不包括:任何机动车辆及其部件;照相机或摄像机;便携式或固定电台;无线电话;家用电器,如洗衣机、干衣机、热水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烤箱、电灶、洗碗机;预定用于工业、研究、开发或商业环境的大型设备的功能或物理部件的设备;安防或反恐设备;监测和控制仪器或系统;恒温器;手持式收发器;任何类型的电话;便携式数字助手或类似装置;计算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或类似导航装置;含有阴极射线管、阴极射线管设备、平板显示器、或类似视频显示器的商用医疗设备,或其他医疗器械;《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中定义的电子设备。
2. 各方责任
(1) 制造商
制造商是指:
从2010年7月1日开始,任何制造商不得销售或提供或交付给零售商销售涵盖的电子设备,除非:
(2) 零售商
从2010年7月1日起,零售商不得销售或提供销售涵盖电子设备,除非该电子设备按照要求加贴标签,零售商应在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站上审查标签上的制造商是否在自然资源局注册。
对于在2010年7月1日前零售商拥有的电子设备,或者制造商的注册过期或撤销后6个月内发生的非法销售行为,零售商不负责。
从2011年7月1日开始,零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在何处和如何回收电子废物以及便利收集电子废物的机会和地点的宣传信息。此要求可以通过加贴标准计划或个人计划所规定的警告电子废物不得在固体废物设施以及提供有关妥善处置电子设备的免费电话或网站的标志来满足。
(3) 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
主管机构自然资源局应:
3. 制造商的注册要求
主管部门应向制造商提供注册表,而制造商应向主管部门递交填好的注册表。注册表包括以下内容:
如果要求延长没有变更的注册,可通过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表格通知该局来完成。对于开始销售或提供销售涵盖电子设备、但尚未提交注册申请的制造商,应在开始销售或提供销售涵盖设备的10日内向自然资源局提交注册申请。如果由制造商提交的注册申请中包含的任何信息发生变化,应在10日内修改注册申请。
自然资源局一旦收到完整的注册申请表格并且支付相关注册费用后,注册就生效了。注册应每年审查一次。如果任何要求的信息从注册中省略,自然资源局应通知制造商。制造商在接到自然资源局的通知后,应提交一份修改的注册申请,提供自然资源局指出的信息。
4. 州回收目标
全州回收目标为:
其中基本重量(Base weight)前两个计划年度报告收集的所有电子废物的平均重量。每类产品的目标达成率(Goal attainment percentage)为:
5. 标准计划
2011年1月1日起,州应建立标准电子废物回收计划。在制定计划时,主管应评估每个县现有的电子废物收集机会和服务(考虑地理、人口、人口密度),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机会和服务。如果不足够,主管可要求在该县增加额外的收集活动,包括额外的收集设施、收集事件或其他收集活动。
采用标准计划的制造商应缴纳注册费和计划执行费用。
(1) 注册费
制造商应向主管部门缴纳注册费。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在佛蒙特州销售不超过100台设备的制造商注册费为1250美元,否则注册费为5000美元;注册费应由制造商的市场占有率乘以自然资源局管理电子废物收集计划的成本之积来确定,其中市场占有率指制造商的市场份额,也就是制造商在前一计划年度、根据国家销售数据在该州销售的涵盖电子设备的估计总重量,与根据最好的现有资料确定的在州内销售的涵盖电子设备的总重量所占的百分比。收取的注册费应存入废物管理援助基金的电子废物收集和回收再用账户。
(2) 执行费用
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计划年度,每个在标准回收计划的制造商应向自然资源局局长支付执行费用,该费用每季度进行评估,通过将制造商的市场占有率乘以前一季度在标准计划下实施电子废物收集和回收计划的成本之积来确定。电子废物收集和回收计划包括收集、运输、回收、以及合同管理等合理费用。从2012年7月1日开始的计划年度,提议的计算标准计划下制造商执行费用的方法应包括在行政部门的费用报告中,并获得州议会的批准。
同样,收集的执行费用存入废物管理援助基金的电子废物收集和回收再用账户。为了从固体废物管理账户完全偿还用于执行电子废物收集和回收计划的电子废物收集和回收援助帐户,自然资源局局长可能会评估标准计划下制造商的注册和运行费用,以及在执行电子废物收集和回收计划时制造商按比例分摊的费用。在每个计划年度,局长应审查收集和回收的总费用,并应根据评估的结果重新分配执行费用,以准确反映回收计划的实际成本以及制造商在计划年度销售的涵盖电子设备的市场份额。
在一个计划年度在佛蒙特州销售的涵盖电子设备小于20台的制造商,豁免缴纳执行费用的要求。
6. 个人计划
(1) 申请资料
制造商或制造商联盟可以选择标准计划之外的个人计划,并向局长提交个人计划审批:
(2) 计划目标
提交的个人计划应确保满足制造商的电子废物计划目标。制造商的电子废物计划目标为全州回收目标与制造商涵盖电子设备市场份额的乘积。个人计划下的制造商可能只计算达到计划目标从涵盖实体收到的电子废物量。制造商或代表制造商利益运作的收集商不应向涵盖实体征收电子废物的收集、运输或回收费用。
在批准个人计划前,主管机构应将制造商提交的计划进行公众评议和咨询至少30天。
(3) 收集设施
如果制造商递交的计划要求实施收集设施,该收集设施应配备工作人员,持续开放,并且以主管批准的频率向公众开放,以满足服务区域的需要。收集设施应禁止拒绝接收运往该设施进行回收的电子废物的行为。
(4) 年度报告
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制造商应在每年的8月1日前向主管递交年度报告:
(5) 其他
当制造商接收的比计划目标少,或接收的比全州电子废物总量按市场份额分配的收集量少,制造商应缴纳附加费。附加费应通过本计划年度实施标准计划平均每磅的成本加上20%乘以制造商应接收的附加电子废物重量(磅)来计算。收集的附加费应存入废物管理援助基金的电子废物收集和回收帐户,用于抵消计划的执行成本。
只有主管确定,该计划将提供功能上与标准计划相当的电子废物收集和回收水平,并且满足所有规定的要求时,才会批准该计划。个人计划的修订也仅有主管批准后方可生效。个人计划的制造商在任何计划年度完成后可以申请采用标准计划。
7. 禁止填埋
2011年1月1日,禁止填埋以下电子废物: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显示器、阴极射线管、电视机、打印机,个人电子产品(如个人数字助理和个人音乐播放器)、电子游戏机、传真机、无绳电话、电话、答录机、录像机、DVD播放器、数字转换盒、音响设备以及电源线(用于电子设备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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