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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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撰稿:姜婷更新日期:2018-03-30

  1. 危险物质和商品条例(16CFR1500)

  属于本条例管辖范围的纺织服装主要包括:家用的易燃防水装饰墙和地毯、含有石棉的衣物等。条例要求在危险品的包装上须注明:

  • 制造商、零售商和分销商的地址和名称;
  • 危险品的名称;
  • 腐蚀性、易燃的、剧毒的产品须标“危险”(Danger)字样;
  • 对其他的危险产品须标有“注意”(Caution)、“警告”(Warning);
  • 对剧毒的产品除了标示“危险”(Danger)之外,还应标“毒”(Poison)。

  2. 纺织服装原产地规则(19CFR102.21)

  19 CFR part 102对确认货物原产地的规则进行了规定,其中21小节是关于纺织服装产品,依次采用如下的判断规则:

  • 完全获得或生产该产品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
  • 若根据第1点无法判断,则组成产品的各项非境内材料经历了海关税则分类变更的,以及/或满足本法案其他规定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
  • 若根据第1和2点无法判断时:(1) 如果产品是按形状针织的,则原产地是产品被针织时所在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2) 如果产品不是按形状针织的,并且是在某个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完全组装好的,那么原产地就属于此;
  • 若根据以上第1、2和3点无法判断时,产品的原产地就是发生最重要的组装或生产过程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
  • 若根据以上4点无法判断时,产品的原产地就是发生重要的组装或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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