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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添加剂规定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2

一、中国食品添加剂规定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的要求,各部门积极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监管制度。

    在安全性评价和标准方面,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 

    在生产环节,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在流通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流通环节食品用香精经营者进行市场检查的紧急通知》。

    在餐饮服务环节,出台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严格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

 

 

二、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根据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前的标准中营养强化剂也属于食品添加剂,GB 2760-2014将营养强化剂排除了食品添加剂范围,即2015年5月24日之后,营养强化剂不再属于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带入原则):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
水平;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
水平。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根据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按照其功能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 1 酸度调节剂:用以维持或改变食品酸碱度的物质。
  • 2 抗结剂:用于防止颗粒或粉状食品聚集结块,保持其松散或自由流动的物质。
  • 3 消泡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降低表面张力,消除泡沫的物质。
  • 4 抗氧化剂: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稳定性的物质。
  • 5 漂白剂:能够破坏、抑制食品的发色因素,使其褪色或使食品免于褐变的物质。
  • 6 膨松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的,能使产品发起形成致密多孔组织,从而使制品具有膨松、柔软或酥脆的物质。
  • 7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赋予胶基糖果起泡、增塑、耐咀嚼等作用的物质。
  • 8 着色剂:使食品赋予色泽和改善食品色泽的物质。
  • 9 护色剂:能与肉及肉制品中呈色物质作用,使之在食品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不致分解、破坏,呈现良好色泽的物质。
  • 10 乳化剂:能改善乳化体中各种构成相之间的表面张力,形成均匀分散体或乳化体的物质。
  • 11 酶制剂: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用于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
  • 12 增味剂:补充或增强食品原有风味的物质。
  • 13 面粉处理剂:促进面粉的熟化和提高制品质量的物质。
  • 14 被膜剂:涂抹于食品外表,起保质、保鲜、上光、防止水分蒸发等作用的物质。
  • 15 水分保持剂:有助于保持食品中水分而加入的物质。
  • 16 防腐剂: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储存期的物质。
  • 17 稳定剂和凝固剂:使食品结构稳定或使食品组织结构不变,增强粘性固形物的物质。
  • 18 甜味剂:赋予食品甜味的物质。
  • 19 增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黏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理性状、赋予食品黏润、适宜的口
  • 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呈悬浮状态作用的物质。
  • 20 食品用香料:能够用于调配食品香精,并使食品增香的物质。
  • 21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有助于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
  • 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等。
  • 22 其他:上述功能类别中不能涵盖的其他功能。

 

    每个添加剂在食品中常常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

 

三、中国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2012)的规定,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主要目的、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使用要求、使用量等内容。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约200种。

   根据GB 14880-2012,营养强化剂是指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

   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

 

  • 弥补食品在正常加工、储存时造成的营养素损失。
  • 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相当规模的人群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 某些人群由于饮食习惯和(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量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 补充和调整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

 

 

   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导致人群食用后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摄入过量或不均衡,不应导致任何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代谢异常。
  •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鼓励和引导与国家营养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费模式。
  •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应能在特定的储存、运输和食用条件下保持质量的稳定。
  •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不应导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泽、滋味、气味、烹调特性等发生明显不良改变。
  • 不应通过使用营养强化剂夸大食品中某一营养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

 

  • 应选择目标人群普遍消费且容易获得的食品进行强化。
  • 作为强化载体的食品消费量应相对比较稳定。
  • 我国居民膳食指南中提倡减少食用的食品不宜作为强化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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