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MC指令的基本要求
新指令不适用于:
a)1999/5/EC指令包含的设备(即原无线电设备指令RTTE);
b)2008年2月20日确定“民航领域通用规则”中及欧洲航空安全局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216/2008条例提到的航空产品、零部件和设备;
c)国际电信联盟(ITU)宪章和公约框架内采用的“无线电规则”意义内,无线电业余爱好者使用的无线设备,除非设备已经投入市场。
d)本指令不适用于有以下物理属性的设备:
1)不会使无线电和电信设备及其他预定工作的设备产生或造成超过允许值的电磁辐射;;
2)在存在电磁干扰的情况下,正常用于预定用途时不会发生不可接受的功能衰退;
e)仅为了研究开发或类似目的的而开发的专业的自定义套件。
其中(c)点中的由无线电爱好者装配的套件和由无线电爱好者修改并使用的商业设备不认为是投入市场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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