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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要求

撰稿:lzk更新日期:2020-10-20

  1.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内容和范围

  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2016年1月国家正式颁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以下法规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其主要是对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的电器电子产品含有的铅、汞、镉、铬、PBB、PBDE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作出了限制,规定电器电子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应该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及环保使用期限等;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2.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配套标准

  根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是指以下标准(包括标准修改单):

  •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
  •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
  •   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 26125-2011,IDT IEC 62321:2008);《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GB/T 29783-2013)。

  相关方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有害物质管控方式和风险管理措施,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的组合,对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并按 SJ/T 11364-2014 的要求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标识:

  •   要求上游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自我声明信息以及支持性技术文档;
  •   依据已有的来自任何一方的真实、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   有效的第三方产品认证证书。

  更多详情可参见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内容和范围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以下法规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由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条例》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等相关方的责任。要求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2016年3月1日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目录》包括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吸油烟机、洗衣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共14类产品。

    详情可参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释义的通知》。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名录》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清单》,其中7种危险废物的某个特定环节的管理已经在相关标准中进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入场标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场不需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另外9种是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可以确定某个环节豁免后其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如废弃电路板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时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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