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度标准局(BIS)发布的SI. No. 6决议,自2014年4月4日起,自我声明语句“Self declaration - Conforming to IS......., Rxxxxxxxx”必须标在产品本体和包装上。字体大小至少是12号字体或者商标字体的四分之一,取两者中较小者。如果商标字体的四分之一小于6号字体,则声明字体最小必须是6号字体。自我声明必须是丝印/浮雕/雕刻在产品本体上以及印刷在产品包装上。
SI. No. 6决议发布后,BIS持续关注制造商以及行业协会对新标签要求的意见。近期,印度政策顾问委员会(PAC)与行业协会(包括MAIT、CEAMA、CII)代表举行了联合会议,行业协会就讨论的标签要求提出相关建议。会议也决定根据行业建议起草标签要求法令草案,并在BIS的网站上征求相关方建议。2014年7月16日,PAC召开第二次会议,讨论行业对于标签要求法令草案的意见。考虑到该次会议作出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BIS发布电子信息产品注册制度法令下的自我声明标签要求的通告,对标签要求更改如下:
1)语句“Self declaration - Conforming to IS......., Rxxxxxxxx”应清晰可见,包括数据盘(data plate),或任何其他加贴在产品上通常包括额定值、规范、序列号、型号、品牌名称等等标记,以及显示产品所获任何认证的标签。
2)符合性声明并非数据盘的一部分,它可以通过以下任何方式清晰可见地加贴在产品上:
3)如果符合性声明是通过单独金属/粘签的形式加贴,该标签应永久加贴在单独的标签槽内,使得该标签在产品寿命终期仍在产品上。单独标签槽的要求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或者BIS logo发布日期6个月(取两者较早日期)之前获得豁免。
4)以上自我声明应印刷在包装的突出位置上。该声明可以以其他防篡改或不可拆卸的材料在包装上加贴。
5)产品以及包装上的符合性声明应在突出位置或其他任何使用者清晰看到的位置上加贴/标记。声明上显示的语句字体大小是12号字体或者商标字体的二分之一(取两者中较小者),但不小于6号字体。然而,其字体与其他认证标志的字体相同。
6)当产品尺寸太小使得声明无法在产品上标记时,应在包装和随附文件上标记。不能因纯粹的审美理由而将标志省略,或者移至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7)总之,设备上要求的所有标志应耐用和清晰,并且在正常灯光条件下容易辨认。
8)标记的耐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所有在本通告颁布前授予注册的制造商应遵循SI.No.6的标签要求。此外,制造商可选择遵循以上规定的新标签要求。
最后,BIS针对SI.No.6的要求临时放宽了条件,允许制造商使用纸质、PVC、或者其他防篡改或不可拆卸的材质代替丝印、压印或雕刻标识,放宽至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