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害物质控制方面
对家用电器而言,在联邦层面上规管的主要法律法规是《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SCA),但TSCA规管的是化学品,属最终产品的上游,因此不直接对家用电器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规管。对于加利福尼亚州,需关注《198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行法》。对于纽约市,2005年生效的《修订纽约市行政法典的本地法,关于降低纽约市消费产品的有害物质》规定,任何机构不得使用或租赁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或多溴联苯醚的电子电气产品(行政长官颁布的规例中的豁免除外)。针对单独的有害物质,个别州也出台了相应的限制法律法规,如对于多溴联苯醚(PBDEs)的使用,多个州(包括加州、夏威夷、伊利诺斯州、缅因州、米歇根州、纽约市、俄勒冈州以及马里兰州)相应立法。
(2)制冷剂要求方面
1963年,《洁净空气法》(Clean Air Act)获得通过,美国环保署(EPA)主要负责实施这项法案。法案中按照臭氧消耗潜势值将可能对臭氧层产生温室效应的物质分为I类物质和II类物质,列入I类物质或II类物质的产生、进口、出口需定期向管理机构报告。CFC类含氟化合物已于1995年被EPA禁止使用,而HCFC类化合物计划于2030年禁止使用。2009年12月15日,EPA同时公布了两项在2010年限制提供和使用氟氯烃(HCFCs,包括R-22)的规定:一项规定分配了氟氯烃(HCFCs)生产和进口的允许值,另一项规定则禁止销售或分销预先填充有HCFC-22或HCFC-142b的空调和制冷产品及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