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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水产品监管机构及监管法律法规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3

    1. 欧盟水产品监管机构
 

  欧盟层面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机构主要有:欧盟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简称EFSA)和欧盟委员会下设的欧盟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司(Health and Food Safety)。其中,欧盟食品安全局作为一个独立的科学咨询机构,它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只负责为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提供风险评估结果,并为公众提供风险信息。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以及监督欧盟法律法规的实施,其中欧盟内有关食品安全法规的实施由其负责。此外,欧盟委员会还于2005年设立了消费者,卫生,农业和食品执行机构(Consumers, Health, Agriculture and Food Executive Agency,简称Chafea),其职责主要是执行欧盟的健康计划,消费者计划和开展更安全的食品行动培训,协助卫生与食品安全总司的相关工作,下文不再赘述。

  (1) 欧盟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司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以及监督欧盟法律法规的实施。为了更好履行职责,欧委会设立了许多总司,其中负责食品安全的总司由之前的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变成了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司。欧盟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司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公众健康;保障欧盟食品的安全和福祉;保护饲养动物的健康和福祉;保障农作物和森林的健康。截至目前,其有职员约960名,其中约有660名在布鲁塞尔工作。   

  目前,欧盟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司下设四个办公室。其中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机构是卫生与食品审计和分析机构,即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FVO负责监督欧盟各成员国对欧盟兽医、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从而增强欧盟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此外,FVO还负责审核、控制和监管整个食品链中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相关的遵守情况,并且将结果公布于公众。

  此外,欧盟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司下设了一些委员会,包括两类:一类为执行委员会(comitology committees),一类为科技委员会(scientific committees[1],这些委员会在欧盟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执行委员主要为:植物、动物,食品和饲料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Plants, Animals, Food and Feed)。该常设委员会覆盖整个食品链,从农场的动物健康到消费者餐桌。该常设委员会有14个部门,包括:欧盟通用食品法、食品链生物安全、食品链毒理安全、食品进口要求和控制、动物营养、转基因食品饲料和环境风险、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植物卫生、生物制药、观赏性植物繁殖材料、果属和种属植物和繁殖材料、农业和园艺的种子和繁殖材料、森林繁殖材料、藤本植物。

  (2) 欧盟食品安全局

  在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风险评估独立于风险管理之外,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则是提供风险评估的机构,EFSA是欧盟的独立性科学机构,它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各成员国,为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各成员国的决策提供科学建议和技术依据。

  EFSA的主要职责是:专业风险评估;专业数据的收集及分析;审核行业安全评估的内容及程序;查明风险;向欧盟提供专业援助,尤其在食品安全危机时;就相关事务,与公众及其它利害方直接信息沟通。

 

  2. 欧盟水产品监管法律法规

  (1)欧盟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欧盟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和建议与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这几类。其中:  

  • 条例(regulations)具有普遍适用、统一的约束力,并在所有的成员国直接适用。各条例无需经过各成员国的立法机关通过转化立法的程序或以批准的方式,使条例成为成员国的国内法。条例具有基础条约的实施细则的性质。理事会和委员会均有单独制定、公布条例的权限。由于理事会未共同体的主要立法机关,因此条例原则上是由理事会制定、公布的。委员会通常只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条例。
  • 指令(directives)是为履行与欧盟有关的条约上的义务,而作出的对特定成员国有约束力的,并指令特定成员国通过国内程序将指令的内容转换立法,使之成为本国国内立法,以履行该义务的规定。指令对于其所指称的成员国,就其所欲达到的目标具有约束力,但采用何种形式与方法达到指令目标则由成员国执行决定。指令的意图在于调整和协调成员国国内法。
  • 决定(decisions)在其所有方面对其指明的对象具有约束力。决定既可以对成员国作出,也可以对公司或个人作出。条约赋予决定以类似条例的效力,但它的适用范围却和条例不同。这是因为:条例具有普遍性,对所有的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决定仅指向个别、具体、确定的相对人。理事会或委员会就具体事项,可针对个别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出决定。
  • 建议与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不具有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建议与意见在法律上无足轻重。应充分注意到建议与意见在欧盟立法程序中所起的作用。

  总体而言,欧盟规管食品的法律法规非常庞杂,陆续制订了《食品安全白皮书》、《食品卫生法》、《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等20多部食品安全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直接或间接地从国家法律角度对食品安全进行了规范。此外,相关的各种指令、条例、决议等种类多,涉及面广,且时效性非常强,许多技术法规都经历了多次的修改。

  

    (2)欧盟水产品监管法律法规

  欧盟涉及食品和农产品的标准及法规指令较多,但这些标准及法规、指令的规定并未针对具体产品,都是对大类产品的安全指标的具体规定及对检测标准的要求,但其规定严格,进入欧洲市场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和指令规定。欧盟标准制定完成后,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农产品生产、管理,特别是贸易产生了很大影响。

  • (EC)178/2002法规是欧盟所有食品卫生法规的基础,主要内容为制定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制定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程序,确定追溯的基本原则。
  • (EC)852/2004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明确政府、食品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食品运营商要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所有阶段,都满足所规定的相关卫生要求;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 (EC)853 /2004 法规针对动物源产品的卫生规定(包括肉类、贝类、水产品、奶制品和其它),主要内容为:食品要保持"可追溯性";要有身份鉴定标识;运行HACCP计划;运输等过程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等。
  • 动物源性食品企业要符合(EC)852/2004、853/2004法规规定的条件,获得主管部门注册。对双壳贝类产品:对不同区域A、B、C((EC)854/2004法规)规定,规定了对暂养要求、对净化要求、内包装和外包装要求,标记要求等。对水产品:规定了对船只的要求、对水产品加工厂的要求,包含了对水产品进行感观检查与实验室检查的要求标准。
  • (EC)854/2004法规对供人类消费的动源性产品进行官方控制的规定。包括:官方监管的内容;对进口监管的规定,即第三国或其部分地区获得欧盟许可,然后食品企业还应获得欧盟注册;对水产品与双壳贝类产品检验的规定等。
  • (EC)882/2004 食品与饲料的官方控制法规。侧重对食品与饲料,动物健康与福利等法律情况实施监管的总的法规要求。从宏观层面规定官方监管的核心工作,检查成员国或第三国是否正确履行了欧盟食品与饲料法,动物健康与福利条例所要求的职责,确保对食品饲料法以及动物卫生与动物福利法规遵循情况进行核实。主要内容为:(1)对各成员国进行官方监控: 由欧盟FVO负责,涉及食品卫生、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等内容,可对食品企业与主管当局进行检查,也可对分析官方样品的实验室(如监测方法、仪器设备、MRL与检测资格等)进行检查。(2)对来自第三国食品和饲料进行官方监控。(3)针对违规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 (EC)No 2073/2005及系列修订法规规定了微生物限量与检验要求;
  • (EC)No 1333/2008及系列修订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做出规定;
  • (EC) No 396/2005及系列修订法规对食品和饲料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做出规定;
  • (EU)No 37/2010及系列修订法规对产品中兽药残留进行了限定;
  • (EC)No 1881/2006及系列修订法规对食品中污染物(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限量有明确详细的规定。

    总的来说,在水产品产品标准方面,欧盟的部分标准是直接采用CAC和ISO等国际组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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