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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出口食品的特定要求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3

    出口食品的安全性已成为我国政府和食品企业的关注焦点。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提高出口食品的安全监管,对出口的食品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一直到出口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制度,从而确保出口食品安全。

    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并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我国食品出口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生产场所在何地,就由所在地的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有关的检验检疫手续。
    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
    2. 出口食品厂库必须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向国外注册的要符合有关进口国家卫生当局规定的兽医、卫生要求。出口食品厂、库在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后,才能加工生产或者储存出口食品;
    3. 预包装食品须申请办理食品标签审核,凭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
    4. 非装食品的生产企业须申报检验员备案,由备案检验员填写厂检单,并提供厂检单随货同行,以供口岸检验检疫局查验;报检食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
 
   对出口食品施行兽医检疫和卫生检验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检验;
   2. 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
   3. 出口贸易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要求,进口国家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食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者出口食品质量检验标准检验。
 
   对出口食品检验放行有如下规定:
   1. 对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兽医、卫生证书;对于国外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放行。但应办理注册,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没有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的出口食品厂、库的产品不予签发上述证单;
   2. 海关对一切出口食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印章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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