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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7

  1. 食品与食品添加剂

  从2006年1月1日起,欧盟开始实施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条例以及一部有关饲料与动物福利的条例,它们是:  

  • 条例(EC) No 852/2004,关于食品卫生
  • 条例(EC) No 853/2004,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要求
  • 条例(EC) No 854/2004,关于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要求
  • 条例(EC) No 882/2004,关于监督饲料、食品、动物健康与福利有关法规实施的官方控制

   这些新法规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标准,且标准繁琐,构成了对农产品贸易,特别是与动物饲料、动物健康条件及植物健康有关产品贸易的主要障碍,将有可能对食品出口企业造成较大影响。

  根据欧盟理事会指令96/23/EC,向欧盟出口该指令所列的动物源性产品的国家,只有在提供了对该令中所列举的化学残留物质的监控计划并获得委员会批准后,欧盟成员国才能进口这些国家的动物源性产品。

  2006年3月7日,欧盟颁布了决定2004/432/EC,对96/23/EC进行了修改。根据该修改名单,中国只有羊肉肠衣、猪肉肠衣、家禽、水产品、兔和蜂蜜等6类产品的残留物监控计划获得批准,这与中国在制订和执行监控计划方面所做的努力不符。

  目前,欧盟有关食品添加剂的立法为89/107/EEC;有关食用香料的立法为88/388/EEC;有关酶制剂的立法则分散于多项欧盟法律和各成员国国内法之中。这些技术法规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具体为:添加剂分类不同,适用的食品范围不同,允许的使用条件不同。这些差异导致了出口商难以选择适用的标准,对相关产品的贸易构成了阻碍。欧盟上述修改指令规定建立已许可食品添加剂的再评价程序、建立酶制剂的欧盟许可清单及相应的标签要求;建立食用香料的评价和许可程序。

  2. 食品接触材料

  欧盟在2006年12月22日颁布了《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及物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例》((EC) No 2023/2006),要求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并实施良好操作规范。欧盟为保护人身健康和消费者利益而制定该条例,可以理解。但是,鉴于目前尚缺乏关于食品接触材料良好生产规范的国际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操作规范只有一个标准,即《预防和减少食品中铅污染操作规范》(CAC/RCP 56:2004),且该标准仅涉及铅元素的要求,并且未提及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良好操作规范。欧盟在制定超前性法规保护人身健康的同时,应考虑是否会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

  3. 包装与检验检疫

  2006年2月6日,欧盟颁布了委员会指令2006/14/EC,对《关于防止危害植物或植物产品的有害生物传入欧盟及在欧盟扩散的理事会指令》(2000/29/EC)进行了修订,将实施木质包装材料和垫料去皮要求的日期推迟至2009年1月1日,从而有足够的时间对树皮的植物卫生风险进行再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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