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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要求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3

1.  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通讯与媒体管理局(ACMA,由原澳大利亚通信管理局和澳大利亚广播管理局于2005年7月1日合并成立)和新西兰经济发展部(MED)下属的无线电频谱管理机构(RSM)是澳新两国共同负责电磁兼容认证的主管机构。

2.  EMC制度

    澳新的EMC管理制度把相关产品分为三个级别:1级为低风险产品,2级为中度风险产品,3级为高风险产品,对三个级别的产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
    电饭锅属于2级产品,电磁炉属于3级产品,因此两者在澳新市场流通和销售必须加贴RCM标志。但无论产品属于哪一级别,均必须符合相关的EMC标准。目前家用电器在澳新的EMC检测标准主要为CISPR 14-1、EN 55014-1或AS/NZS CISPR 14.1:2013,电磁炉应符合CISPR 11、EN 55011或AS/NZS CISPR 11:2011。其中AS/NZS CISPR 14.1:2013等同采用CISPR 14-1:2011(第5.2版)标准,AS/NZS CISPR 11:2011等同采用CISPR 11:2010(第5.1版)。
    从19991月起,澳大利亚对所有的在EMC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实行电磁干扰(EMI)强制性要求。部分EMC实验项目也必须符合强制性要求,它们是:传导干扰、断续干扰、辐射干扰,其余EMC项目不作强制要求。

3.  C-Tick标志

    产品经检验符合相关标准,才可贴上C-Tick标志。C-Tick标志如下图7-3所示,标志的高度不得低于3 mm。加贴此标志表明电子产品符合澳洲有关电磁兼容和管理法规。在产品上使用C-tick标志时通常旁边要有供方的代码(SCN)标签。如果供方是在新西兰,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Z,如果供方是在澳大利亚,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N,以示区别(如下图7-4)。

图7-3 

   图7-4

    C-Tick标志旁必须按规定标上澳洲/新西兰供应商的信息,以便ACMARSM在市场上抽检产品时能有效地追溯到为该产品EMC负责的供应商。信息的标识如表7-2所示:

表7-2 信息的标识
澳大利亚
新西兰
  •  澳大利亚的商业名称和地址;
  • 在澳大利亚国家商业注册中心注册的商业名称;
  •  在澳大利亚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人名称和地址;
  • 澳大利亚公司代码(CAN,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 澳大利亚注册机构代码(ARBN,Australian registered body number);
  • 澳大利亚商业代码(ABN,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
  • ACMA签发(申请表上)的供应商代码。
  • 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 营业执照上新西兰公司的代码;
  •  营业执照上新西兰注册的商标;
  • 注册的税务(GST)登记号;
  • RSM签发(申请表上)的供应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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