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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措施

撰稿:lzk更新日期:2020-10-21

加拿大是世界上运用贸易救济措施较多的国家之一。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国际贸易法庭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国际贸易法庭负责保障措施调查。此外,与贸易救济措施运用有关的政府部门还包括国际贸易部、财政部和联邦法院。
 
1. 加拿大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
1904年加拿大在其1897年海关关税修正案第六节中加入了有关反倾销的具体内容,这被视为世界上最早的反倾销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加拿大积极参与关贸总协定和WTO组织的多边谈判,并根据谈判的成果制订或修改与贸易救济有关的国内法。加拿大现行的与贸易救济措施有关的法律主要有:
(1) 《特别进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
该法根据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反倾销守则制定,于198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后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进行了修改。《特别进口措施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所涉及的全部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是加拿大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2) 《国际贸易法庭法》(The 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Act)
    该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的职能,还规定了加拿大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所应遵循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3) 《海关法》(Customs Act)
    该法规定了进口货物在加拿大入境清关时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包括原产地查验、海关估价、关税计算和征收等。该法授权海关部门对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4) 《海关关税法》(Customs Tariff)
    该法为海关法的配套法,规定了对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条款。
(5) 《进出口许可法》(Export and Import Permits Act)
    该法授权加政府部门(主要为国际贸易部进出口控制局)对特定产品的进出口采取数量限制和监控措施,该法与加拿大保障措施调查及采取措施有关。
(6)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法》(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该法规定了加拿大如何履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承担的义务问题,并规定加拿大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成果修改其国内法,以使加拿大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和WTO的要求相符合。
(7) C-50法案(Bill C-50)
    该法案于2002年6月经加拿大议会通过后正式生效。该法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的有关承诺,对加《国际贸易法庭法》、《海关关税法》和《进出口许可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该法案规定在特定的条件满足时,将对从中国进口产品进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其规定的调查发起的条件比中国入世时所做的承诺更为宽松,因而调查也更容易启动。此外,该法还对《特别进口措施法》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2. 加拿大对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自1981年对中国防水胶鞋立案进行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加拿大共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37起“两反两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30起,反补贴调查6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全部涉案金额累计5.91亿美元。被调查产品主要为轻工产品,近年来涉及钢铁产品的案件逐渐增多。2007年加拿大对中国发起了一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无缝石油钢管)和一起再调查(复合木地板),其中无缝石油钢管的涉案总金额近1亿美元。
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对中国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国家,也是针对中国进行特保立法的八个WTO成员之一。2008年加拿大共对中国发起3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涉及的产品包括:碳钢焊接管、半导体冷热箱和铝挤压材,涉案金额达1.61亿美元。此外,加拿大还分别对中国紧固件和复合地板发起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反倾销反补贴再调查。自2004年以来,加拿大共对中国产品发起8起双反调查和6起再调查,使中国成为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最大目标国。加方的相关认定也成为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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