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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撰稿:lzk更新日期:2020-10-21

香港对违反食品标签规定的处罚是怎样的?
    香港对违反食品标签规定的可给予如下处罚:
    A. 任何人为出售而宣传、售卖或为供出售而制造任何食物或药物,而该等食物或药物的成分组合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该等食物或药物并无依照规定所订明的方式加上标记及标签,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B. 任何人在标记或标签的食物上所示的“此日期前食用”日期之后将食物售卖,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C. 任何不是原本负责在食物上如此加上标记或标签的制造商,或包装商将为施行食物标签的规定而加上标记或标签的食物或药物的标签更改、移去或涂掉,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D. 在就第A款所订的与发布宣传品有关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其本人的业务是发布或安排发布宣传品,而有关的宣传品是其本人在通常业务运作中收受以作为发布的,即为免责辩护;

    E. 在就第A款所订的与管有并无依照食物标签所订明方式加上标记或标签的预先包装食物,以供出售的罪行有关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其本人于要约出售该食物前应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该食物依照上述方式加上标记或标签,即为免责辩护;

    F. 在不影响E款的原则下,在就第A款所订的与任何没有按照规定标记或标签的预先包装食物的罪行有关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为免责辩护:
    a) 他合理和真诚地倚赖有关进口商或制造商,所提供的关于该食物是否由该节提述的任何物质组成,或该食物是否含有任何该等物质的资料;
    b) (i) 他已尽最大努力向有关进口商或制造商索取该资料,但并未获提供该资料;
       (ii) 他已真诚地在该食物上加上标记,表示他不知道该食物是否由任何该等物质组成或该食物是否含有任何该等物质。 

    G. 在就第B款所订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每项更改、移去或涂掉(就其被指称犯罪者),是在一名能够做出该项更改、移去或涂掉而并无违反该条文的人的书面授权下做出的,即为免责辩护。

【参考文献】

 香港食物法例-食物规例/指引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食物及药物)

 双语法例资料系统-法例全文模式-现行中文条例和附属法例-第1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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