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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安全

撰稿:zhanghanwen更新日期:2019-11-14

    根据中国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2项规定,2014年7月9日,中国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宣布建议包括以下海关税则、具有显示面板的产品应在产品本体标示警示语,并且在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标示警示语及注意事项。
    (1)涵盖产品清单
    建议的产品清单及其海关税则如下表所示:

产品名称
海关税则
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不具通话功能)
8471.30.00.00-8
8471.90.90.00-6
电视机
8528.72.00.00-0
8528.73.00.00-9
监视器(显示器)
8528.41.00.00-8
8528.49.10.00-8
8528.49.20.00-6
8528.51.00.00-5
8528.59.10.00-5
8528.59.20.00-3
8528.69.10.00-3
掌上型游戏机(儿童玩具,其具有显示面板的电子商品)
9504.90.90.00-5B


    (2)警示语内容
    上述所列的电子产品,标示的警示语及其注意事项内容和方式如下:

    a. 警示语(在产品本体、说明书及外包装上标示):使用过度恐伤害视力;

    b. 注意事项(在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上标示);

  • 使用30分钟请休息10分钟;
  • 2岁以下幼儿不能看屏幕,2岁以上每天看屏幕不要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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