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安全中心机构发出的公告:关于GS标识和EG / EU型式证书

来源:天祥集团时间:2017-06-05


敬启者:
鉴于当前的情况,德国联邦安全中心机构(ZLS)现通知您,授予GS标识的认证机构有义务遵守以下的法律职责。这些职责也适用于EG / EU型式证书(CE /LVD)的颁发。
只有当《德国产品安全法》第21 条第1 点第1-4项的要求得以满足时,才允许颁发GS证书。 GS认证机构必须根据《德国产品安全法》第21 条第1 点第2项进行复查和记录。该过程的必要部分是进行型式测试。
GS认证机构必须开展新的程序去签发证书,以确保即用型产品是否符合《德国产品安全法》第21 条第1 点第1-4项的要求。此外,在这种情况下,GS认证机构也要进行型式测试。
如果持证人向GS认证机构声明,其产品自首次签发后就没有变更过,GS认证机构也有义务根据《德国产品安全法》第21 条第1 点第1-4项的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在这个过程中,GS机构可以使用现有数据、测试结果或评定,但不能只参考现有数据就重新授予GS标识。在任何情况下, GS认证机构必须检查确保测试规范以及产品本身没有任何变更。对于产品评估,必须进行物理测试,才能作出仍然满足《德国产品安全法》第21 条第1 点第1-4项的要求的声明。GS认证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选择哪些测试。同时, GS认证机构需要对其符合性声明全权负责。
测试报告中如有参考现成数据的,都必须明确备注。正如前面提及的,这些也相应适用于EG / EU型式测试证书的重新颁发。这意味着,签证机构不能完全信任制造商的声明,还要仔细检查测试要求和产品本身是否存在任何变更。相关指令的符合性声明所需的物理测试也应该遵守以上要求。
顺祝商祺!
德国联邦安全中心机构(ZLS)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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