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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制(2003年—现在)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08-09-16

    由于押金返还制度下每件产品缴纳的押金只占其报废时回收和处理成本的10%到20%,企业对此反应消极。为了加速废弃物回收利用进程,2002年,韩国政府对《资源节约及回收利用促进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宣布逐步废除押金返还制度,从2003年1月开始实施新的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制度,由韩国环境资源公社(前身为韩国资源再生公社)负责运营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就是当产生工业废弃物时,令其生产者按照所定比率进行回收、利用可再生废弃物的制度。

    目前,纳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管理范畴的电子电器产品在原有基础上已增加至10种:

  • 2003年:电视机、电冰箱、家用洗衣机、空调器(汽车空调除外)、个人计算机(包括显示器和键盘)
  • 2005年:音频产品(便携式除外)、移动电话(包括电池和充电器)
  • 2006年: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

    在EPR制度的法律框架内,制造商、废弃物再利用企业和政府机构等对电子废弃物循环再用承担的责任如下:

  • 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和处理其报废产品并承担为此产生的成本和费用。消费者在购买一件新电子电器产品时,可以要求新产品制造商免费回收一件同种类报废产品(不必是同一品牌)。法律同时规定,新产品的制造商对由这种“一对一”方式产生的电子垃圾的回收、运输和加工处理可以通过自行回收处理、加入“再利用事业共济组合”、外包给专门的废弃物再利用公司等三种方式完成。目前,韩国绝大部分电子产品制造商均选择采用第二种方式来完成这项工作。制造商这种提供免费回收处理服务的法律义务仅限于消费者购买同一种类的新产品的情况,若电子垃圾以其它方式产生时(例如消费者日常丢弃一件报废电子产品),相关制造商不必负责其回收再生。另外,制造商还必须每年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其履行回收利用责任的情况。
  • 地方政府及市政部门:地方政府和市政部门有责任回收再生包括电子垃圾在内的居民生活废弃物。在居民并未购买新的商品而只是简单丢弃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电子垃圾将由地方政府或市政部门负责进行回收处理,这项工作的费用支出除了来自居民缴交的回收处理费外,剩余部分由政府财政负担。
  • 环境部:负责制定各指定产品的目标循环再生率和标准再生成本(如下表),并综合考虑制造商市场份额、废弃物回收方式、历史回收数量、再利用情况记录和再生能力等因素,公布各指定产品每年的再生义务总量,并确定各制造商须完成的年度再生数量指标。对于拒不执行和未能完成再生任务的企业,环境部将对其征收罚款。就某种具体产品而言,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受罚企业被征收的罚款数额 = 未完成的再生产品重量 × 该产品的标准再生成本 × (115%~130%)。
     
    产品类别
    目标循环再生率
    标准再生成本
    (韩元/公斤)
    2003年~2005年
    2006年以后
    电视机(等离子和液晶电视除外)
    > 55%
    > 65%
    165 won/kg
    个人计算机
    > 55%
    > 65%
    165 won/kg
    电冰箱
    > 60%
    > 70%
    131 won/kg
    音频设备
    > 60%
    > 70%
    194 won/kg
    移动电话
    > 60%
    > 70%
    2634 won/kg
    家用洗衣机
    > 70%
    > 80%
    122 won/kg
    空调器
    > 70%
    > 80%
    89 won/kg
  • 消费者: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对日常丢弃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缴纳一定回收处理费用。
  • 销售商:出售指定产品时,有责任免费回收该商品消费者送还的同种类的废旧产品。
  • 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回收报废电子电器产品并以环保的方式加工处理和循环再生;有责任向报废电子产品的制造商通报其被回收处理的产品数量等信息。
  • 再利用事业共济组合:这是一种由制造商联合组成或者由废弃物再利用企业联合组成的合作社组织,通过运行集体回收体系来帮助其成员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回收再利用指标。共济组合必须每年定期向环境部汇报其再生义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韩国EPR制度的运行模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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