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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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和包装要求

撰稿:tsh更新日期:2019-01-24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电器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除此之外,产品还应该符合GB/T 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以及具体产品标准规定的标识标注、包装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应当具有标识。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 cm2时,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根据GB/T 5296.2-2008,家用电器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的标识规定为:
  1)产品上的标识
  - 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上的名称);
  - 产品型号;
  - 安全指标:产品所适用的安全标准规定标注的主要技术要求和规格;
  - 图形符号(推荐性要求):
  - 安全警示:对于因产品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应有安全警示;
  - 制造商的名称: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进口产品应标出原产国或地区;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2)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识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色别指示(推荐性要求);
  - 包装外型尺寸和产品毛重:对于大型产品的包装;
  - 储运标志;
  - 包装开启指示;
  -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为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对于进口产品为原产国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 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 产品标准编号。
  3)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产品性能特点:产品的结构、尺寸、用途、功能、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和主要技术指标;
  - 产品部件介绍:对于使用相关的主要部件或功能单元结构;
  - 使用方法:按正确的操作程序和步骤,详细描述使用方法;
  - 注意事项;
  - 保养和维护;
  - 安放和安装;
  -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 执行标准编号;
  - 生产许可证和编号;
  - 其他要求(推荐性要求)。
  4)产品的特殊标识标注要求
  对于不同的家用电器,还有其特殊标识要求,如:
  - 电动食品加工机应有额定工作时间或额定间歇时间等标注;对于进口的食品加工机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或地区,国内有总经销或分销商的,必须同时标注; 
  - 交流换气扇分隔墙型、自由进气型、自由排气型、全导管型等,应有标称风量、标称压力、噪声值等标注;同样,吸油烟机在产品说明书中,也应有以上几个参数; 
  - 冷藏箱的标注,应有气候类型和防触电保护类别,总有效容积、耗电量、制冷剂量级等标注; 
  - 电动按摩器等电动器具应标有合适的熔断器熔丝的额定电流; 
  -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说明书中应有警告语句“不要在盛水的浴池或其他容器附近使用干发器”; 
  - 微波器具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必须包括“注意微波辐射”的内容。
  具体产品的特殊标识标注和说明书要求详见具体产品对应的GB 4706系列安全标准(通用要求和特殊要求)的第7条“标志和说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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