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5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正式公布(EU) No 518/2014号条例,对已颁布的新能源标识框架指令2010/30/EU下的十项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对电灯和灯具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874/2012的修订。(EU) No 518/2014增加了在互联网上销售的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效标签和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要求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告知最终用户关于通过互联网销售(远程销售的方式之一)产品的能源效率。
(EU) No 518/2014对(EU) No 874/2012的修订内容如下:
1. 新增了供应商和经销商的责任要求
电灯和灯具供应商和经销商应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其投放市场的电灯、灯具新型号根据附录I中第1点的要求提供格式化的包含产品信息的电子标签。至于现有型号,是否提供电子标签属自愿性质。由于在产品旁边展示电子标签或需占用较多屏幕空间,新条例允许网上销售商以嵌套显示方式(nested displays)向消费者传达资讯。
2. 新增附录VIII的要求
供应商提供的标签和产品单张应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显示。标签和产品单张的尺寸应使得其清晰可见、易读,并且按照规定的尺寸成正比例放大或缩小。如果应用嵌套显示,标签和产品单张应在图像上第一次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触摸屏扩展时出现。
其中“显示机制”(display mechanism)指任何屏幕,包括触摸屏,或者用于向用户显示互联网内容的其他可视化技术。“嵌套显示”(nested display)指通过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其他图像或数据集的触摸屏扩展来访问的图像或数据集的可视化界面。“触摸屏”(tactile screen)指响应触摸的屏幕,如tablet computer、slate computer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
在嵌套显示的情况下,用于访问标签的图像应:
并且,标签应按照如下顺序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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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应显示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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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应链接到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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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应在图像上点击鼠标、滚动鼠标或触摸屏扩张后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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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应通过弹出、新标签页、新页面或插入屏幕显示进行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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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触摸屏上标签的放大,应适用触觉放大的设备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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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签将通过关闭选择或其他标准关闭机制来停止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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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法显示标签图像时,应显示替代文本,该文本为产品的能效等级,字体大小等同于产品价格的字体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