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欧盟委员会颁布了低电压指令2006/95/EC,旧指令73/23/EEC废止。2014年,基于新立法框架的修订,欧盟又发布了新的低电压指令2014/35/EU。
低电压指令覆盖了所有标称供电交流电压为50~1000V和所有标称直流电压为75~1500V的电气产品,要求其符合一定的电气安全要求:例如,绝缘距离要求、耐高压要求、抗燃性要求、温升限制、关键零组件的使用寿命及异常状况测试等。
(一)低电压指令(LVD)
指令2014/35/EU的目标为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包括电气、机械(防护因机械原因造成的危险)、化学(特别是有害物质的释放)、噪声、振动以及人类环境改造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 基本要求
欧盟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投放市场的电气设备不会危害人身安全,也不会危及家畜或财产。因此必须做到:
- 设备必须依照安全要求,以良好方式进行设计;
- 设备必须正确安装和维护;
- 设备必须按照设计目的来使用。
2. 安全目标
低电压指令的目标是确保电气设备综合安全、设计和结构安全以及信息安全。低电压设备应达到11个安全目标:
1) 一般条件
- 确保电气设备能够按照设计目的正确地使用,基本性能应该在设备上或在随附的报告上进行标识;
- 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应清楚地印在电气设备上或在包装上;
- 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应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并且正确地安装和连接;
- 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防护下面第(2)、(3)点指出的危害,如果设备按照其设计目的适用并且正确维护。
2) 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的危害应采取措施保证
- 对人身和家畜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因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造成的物理伤害或其他危害(触电);
- 不会产生导致危险的温度、电弧或辐射;
- 人身、家畜和财产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因使用电气设备的经验而导致的非电气危险;
- 在可预见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绝缘保护。
3)防止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引起的危害应采取措施保证
- 电器设备满足预期的机械要求,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 电气设备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够抵御非机械的影响,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 在可预见的过载(过电流)的情况下,电气设备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同时,低电压指令还提及了辐射要求,限制那些直接对人体和家中动物产生危害的辐射限值要求。
(二)合格评定程序
LVD指令采用模式A,即内部生产控制的合格评定方式。模式A主要是由制造商自己对产品进行评价,如果符合法规要求,则由制造商签署符合性声明,直接在产品上加贴CE标识。政府不参与评定过程,只负责产品投放市场后的监管。
1. 技术文件
制造商应拟制技术文件。文件应包含有关电气设备符合相关要求的资料,以及包括对风险的充分分析和评估。技术文件应制定使用的要求和范围,包括电气设备相关的评估、设计、制造和操作。若使用,技术档案应包含至少以下的要素:
1) 电气设备的通用描述;
2) 概念设计图纸、制造图纸以及元件、零部件和电路的方案等;
3) 关于上述图纸表格以及电气设备操作方法的必要的解释说明;
4) 全部或部分引用的协调标准清单(LVD指令第13、14条所述的已经刊登在欧盟官方公报的标准或国际、国家标准);对于没有按协调标准或国际、国家标准生产的,应说明为使设备符合指令安全要求而采用的方案,包括所使用的相关技术规范的清单;若部分使用第13、14条所指的协调标准或国际、国家标准,技术档案应指明所使用的部分;
5) 设计计算结果、执行的试验等;
6) 测试报告。
2. CE标志和EU合格声明
制造商应给满足本指令适用要求的每个电气设备上加贴CE标志。制造商应为每类设备编写一份EU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并且自设备第一次投放市场起保存10年以上。EU合格声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产品型号/产品(产品、类型、批次或序列号);
2) 制造商或起授权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3) 制造商关于其实唯一责任人的签署声明;
4) 声明对象(可追溯的电气设备的鉴别;必要时可包含足够清晰的彩色图片);
5) 上述声明对象与相关联盟协调立法一致;
6) 所使用的相关协调标准或与合格声明相关的其它技术规范的参考文献;
7) 其它信息。
对于LVD中,制造商采用内部控制生产的合格评定程序,制造商自己对产品进行符合性判定,不要要第三方机构介入。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责任是为企业进行测试,协助企业完成技术文件。LVD指令下的公告机构,在国家市场监督机构对产品的符合性产生质疑,可为制造商提供符合性报告;另外,如果制造商生产的产品没有对应的协调标准(或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造商需要通过公告机构来证明其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
市场监督是欧盟实施新方法指令的重要手段。LVD为市场监督提供了EC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供市场监管部门获取产品信息;监管部门还可以要求公告机构提供相关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信息。
当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视为严重的不合格品,必须采取适当的行动,要求制造商或起授权代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若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主管部门将采取进一步措施限制或禁止产品投放市场,同时保证那些会符合规定的产品从市场撤出。对于不合格产品,可采取以下措施:①警告和罚款;②要求恢复符合指令的要求;③禁止分销或销售;④禁止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