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集装箱
  • 全球智能集装箱产业发展现状
  • 智能集装箱标准体系
  • 欧盟和美国智能集装箱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

射频要求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6

  新的RED指令,将原先不在R&TTE指令范围内的无线电广播和TV类所有接收设备、电线电缆类设备均涵盖在指令范围内。而原先在指令内的有线电话机、传真机和ADSL调制解调器等电信终端设备,则采用LVDEMC指令中来进行管控。鉴于LVD指令和EMC指令都是横向指令,R&TTE指令是专项指令,其管辖的无线和电信终端产品将不受LVDEMC指令管制,但LVDEMC指令中涉及的保护、安全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仍适用。

  (一)RED指令

  RED指令由752个条款和8个附录组成。

  1)第一章 通用条款

  第一章为通用条款,由对象与适用范围、定义、基本要求、无线电设备及软件组合符合要求、登记某些类型的无线电设备、投放市场、投入服务和使用、无线电接口技术规范的通告与无线电种类的分配、设备的自由流通等9个条款构成。

  对象与范围条款规定了RED指令的规管对象和适用范围,定义条款给出了26个定义,其中17个定义是新指令新增或重新明晰的定义。如投放市场、首次投放市场、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经营者等是基于新立法框架的新定义,对涉及产品投入欧盟市场过程中的经济运营角色进行识别和定位,以便市场监管机构能在出现问题时确定具体责任方。技术规范、协调标准、认可、国家认可机构、合格评定、合格评定机构、召回、撤回、欧盟协调立法、CE标志等定义是对旧指令中存在但不明晰的定义进行清楚说明,着重规定了证明设备是否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方法与执行机构,并指出了对不合格设备采取的措施。新指令第4条首次提出对无线电设备于软件的组合也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第5条首次规定自2018612日开始,制造商应将在受指令低水平合格(合格指符合本指令第3条基本条件)影响的种类内的无线电设备的类型,在其被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在中央系统中登记注册。

  2)第二章 经营者责任

  第二章为经营者责任,包括制造商责任、授权代表、进口商责任、经销商责任、制造商责任适用于进口商和经销商的情况、经营者的识别等6条。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市场监督机构发现违规行为或合格认证问题时的责任分配。制造商、进口商是承担合格评定责任的两大经营者。为了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更好的沟通,指令中要求经营者(制造商和进口商)提供通讯地址信息,设备上必须显示产品标识号和责任方的联系信息。每台设备都需提供联系人名称,这些信息应该标贴在设备上。小型设备则需要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说明。经销商应核实设备已粘贴CE标签、设备附有所要求的文件、说明书和安全信息。

  3)第三章 设备的合格性

  第三章介绍设备合格的规定,包括设备合格的推断、设备的合格评定程序、EU合格声明、CE标志总则、粘贴CE标志的规则和条件、设备使用的信息、成套设备等7条。第三章提出符合欧盟官方公报中公布的协调标准的设备,则可被推断为符合指令附录1中的基本要求。在评估设备合格性过程中,当制造商应用了欧盟官方公报中发布的协调标准时,可以使用以制造商需要通过以下任意合格评定程序来证明无线电设备符合基本条件:

  a 指令附录2中列出的内部生产控制;

  b)指令附录3中列出的基于内部控制的EU型式试验;

  c 指令附录4中列出的全面质量保证。

  当制造商未使用或只是部分使用欧盟官方公报中发布的协调标准,或者不存在对应的协调标准时,证明无线电设备的合格性只能从上述程序(b)和(C)当中选择一种。此外,第三章要求制造商对符合指令安全要求的设备做出合格声明,合格声明中应包含产品型号/产品(产品、类型、批次或序列号)、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制造商关于其是唯一责任人的签署声明、声明的对象(可追溯的设备的鉴别;必要时可包含足够清晰的彩色图片)、上述声明对象与相关联盟协调立法一致、所使用的相关协调标准或与合格声明相关的其它技术规范的参考文献等。第三章的第1920条对CE标志的粘贴条件,第21条对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了阐述。

  4)第四章 合格评定结构的公告

  第四章是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告,包括公告主管机构及其条件、公告主管机构信息责任、公告机构的条件、公告机构合格性的推断、公告机构的子公司和分包、公告申请书、公告程序、公告机构的识别号码和清单、公告的改变、公告机构能力的挑战、公告机构的运营责任、对公告机构决议的申诉、公告机构的信息义务、经验交流、公告机构的协调等17个条款。

  在新指令第四章中,采用了整章篇幅来规定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告,既包含公告主管机构、也包含公告机构,及他们的条件和责任。该章中也明确了公告程序,包含应用、改变、操作、申诉、协调和通知程序,另外还包括质疑认证机构能力,以及如何上诉反对由指定机构做出的决议的信息。

  新指令中还提到了公告机构的子公司和分包的责任,凡某个公告机构分包了某些特定的合格评定任务或求助于子公司,其应当确保转包商或子公司条件,且应通知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

  5)第五章 欧盟市场监督和市场准入控制以及欧盟保障程序

  第五章是欧盟市场监督和市场准入控制以及欧盟保障程序。本章节有4条,包括欧盟市场监管和欧盟市场设备准入、在国家层面解决存在风险设备的程序、联盟保障程序、存在风险的合格设备,以及设备不合格的情况、不合格设备的处理程序和协调程序、及成员国在风险处理程序中需承担的责任。其中,若设备存在以下情况,可以认为设备不合格,应要求相关经营者立即终止不合格行为:

  a CE标志的粘贴违反条例(EC) No 765/200830条或本指令第20条;

  b)未粘贴CE标志;

  c 未编写EU合格声明;

  d)未正确编写EU合格声明;

  e 没有技术文件或技术文件不全;

  f 10.6条或第10.7条或第10.3条要求的信息缺失、错误或不完整;

  g)未满足第7条或第9条提出的执行要求;

  如果上述违规行为在产品仍然存在,指令要求成员国采取一切恰当的措施限制或禁止设备在市场流通,或者确保设备被撤回或召回。

  6)第六章 授权法案和实施法案及委员会

  第六章共两条,其中授权行为条款中规定采用授权法案的权利应2014611日起,在五年内授予委员会,该权利可以随时由欧洲议会或理事会进行吊销。委员会程序条款介绍了电信合格评定与市场监督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在工作上的关系,及成员国代表提出与本指令相关问题的程序。

  7)第七章 过渡和最终条款

  第七章是过渡和最终条款,要求成员国必须针对违反新指令的经营者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条例,且应向委员会提交定期审查报告。该报告应包含成员国进行的市场监管活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指令要求的信息,包括在确定经营者方面的特殊要求。最后对新指令生效时间、过渡阶段、执行对象、新指令转换为成员国内法的时间进行了规定。新指令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的第20日开始生效。

  (二)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文件

  制造商应参考以下几点拟制技术文件:

  1)        技术文件应包含制造商为保证无线电设备符合第3条基本条件而采取措施的所有相关数据或细节。技术文件至少需要包含附录5中所列内容。

  2)        技术文件应在设备第一次投放市场前完成且应及时更新。

  3)        技术文件及其相对应的EU型式试验程序应以公告机构成员国官方语言,或该机构能接受的语言编写。

  4)        如果技术文件不符合本指令123条的要求,或没有给出足够的数据或措施来确保无线电设备符合指令第3条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可能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在一定时间段内,由其出资,通过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来进行产品测试,来验证该设备是否符合本指令第3条的要求。

  2、合格评定方法

  RED指令的第16条对无线及电信终端产品的符合性推断程序做了规定,符合欧盟官方公报中公布的协调标准的设备,被推断为符合指令第3条中的基本要求。

  1)        制造商应按照第3条中列出的基本条件进行无线电设备的合格评定。该合格评定需要考虑所有预定运行条件,对于第3.1条中a点的基本条件,评定应考虑所有可能出现的合理状况。在无线电设备可能采取不同配置的时候,合格评定应在所有可能的配置下,确认设备是否符合第3条的基本要求。

  2)        制造商需要通过以下任意合格评定程序来证明无线电设备符合第3.1条的基本条件:

  a)        附录2中列出的内部生产控制;

  b)        附录3中列出的基于内部控制的EU型式试验;

  c)        附录4中列出的全面质量保证。

  3)        在按照指令第3.2和第3.3条评估设备合格性过程中,当制造商未使用或只是部分只用欧盟官方公报中发布的协调标准,或者不存在对应的协调标准时,证明无线电设备的合格性可以使用以下任意程序:

  a)        附录3中列出的基于内部控制的EU型式试验;

  b)        附录4中列出的全面质量保证。

上一篇:电磁兼容要求

下一篇:环保要求

触碰右侧展开
./t20190114_2222951_ext.html